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自 (112) 年度起於國定連續假期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服務。其暫停受理期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如下:
(一)112年開國紀念日 (111年12月31日至112年1月2日)。
(二)農曆春節 (1月20日至1月29日)。
(三)和平紀念日 (2月25至2月28日)。
(四)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 (4月1日至4月5日)。
(五)端午節 (6月22日至6月25日)。
(六)中秋節 (9月29日至10月1日)。
(七)國慶日 (10月7日至10月10日)。
(八)113年開國紀念日 (112年12月30日至113年1月1日)。
二、結婚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三、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假日受理結婚登記,僅受理一方、雙方設籍於本縣或同時辦理遷入本縣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