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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苗栗縣頭屋鄉戶政事務所

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六個月以上。
二、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方式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三)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民國113年1月1日(修正後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其生育津貼補助如下:
一、第一胎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生產多胞胎者,第二名以後新
    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第二胎以後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津貼。

 

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後條文)

為落實照顧家庭及婦幼福利,並持續鼓勵生育,本府自明(114)年起再次調高生育津貼,為11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均發放新台幣2萬元,期能藉由增加獎勵誘因,持續鼓勵縣民「願婚、肯生」,以提升生育率,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

又為鼓勵新生兒設籍本縣,本府亦將生育津貼請領之設籍條件由1年放寬為6個月,規定為「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凡於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得申領生育津貼;但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