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新生兒如為多胞胎者,已新生兒數為發給單位,每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收養之子女,不予列入。
補助對象
★ 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本鄉,並於申請時仍設籍本鄉且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設籍本鄉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居住達一年以上者。
★ 已設籍本鄉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 懷孕滿二十周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者,其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雖未完成出生登記,仍得申請。
★ 生育婦女如於生產亡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書及領款收據。
★ 新生兒及父母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詳細記事)。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若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須提供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新生兒或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期限
符合資格申請人應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並設籍於本鄉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鄉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