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三、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四、按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五、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辦理遷徙登記時,務必要有『居住事實』始能遷入,切勿以身試法,為了特定目的等因素,而為不實登記戶籍,若因此觸犯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將得不償失。
●市面上部分網站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內容提及「戶籍戶口學區登記」或「學區」、「戶籍」、「入學」入籍諮詢服務,以供人就讀國小、國中學籍設籍,惟未實際居住者,有違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請刊登者應遵守戶籍法相關規定,勿繼續刊登類此不符合法規之服務項目。
●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