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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申請保留戶籍作業權益

  • 發布單位:苗栗縣頭屋鄉戶政事務所

一、依據內政部110年5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1522號函辦理。

二、檢附宣導單(如附件)及宣導文字:「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本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