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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苗栗縣頭屋鄉戶政事務所

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方式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三)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補助內容

(一) 自11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1萬元;但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領取8,800元。
(二) 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領新臺幣1萬元津貼。

 

民國113年1月1日(修正後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其生育津貼補助如下:
一、第一胎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生產多胞胎者,第二名以後新
    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第二胎以後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