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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本縣「門牌自治新里程自115年3月5日起門牌未依規定張貼或脫落未補製張貼要罰300元、私設門牌將罰5000元。」

  • 發布單位:苗栗縣頭屋鄉戶政事務所

本縣縣民所屬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將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經戶政事務所通知仍遲不申請製(補)發張貼者,將處罰新臺幣300元;如果縣民有建築物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之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者,將造成外界誤解,甚至產生糾紛,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限期拆除,屆期仍未拆除者,將可處罰新臺幣5000元,二者均可連續處罰。

◎門牌申請資格  

(1)現住人(指設籍於同一地址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規費60元。

(2)房屋所有權人:請攜帶建物權狀或最近一期完稅房屋稅稅單、身分證正本、規費60元。如委託他人申請,應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門牌應釘掛正門向外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已編釘之門牌不得任意拆卸或改釘掛在其他建築物上,補發門牌時應確實釘掛在原建築。